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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通知
时间:2014-03-12 字号:[ ]

各街道残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法律援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有关精神,加大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建立健全我区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组织的联动作用,更好地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依照《浙江省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基层残疾人法律援助体系和工作机制,畅通残疾人诉求的渠道,拓宽维权领域,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加强街道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街道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受街道残联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导和监督。站长由街道残联理事长担任,成员由街道残联及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组成。请各街道残联于2013年10月20日前要把街道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名单报区残联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

  (一)接受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培训,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二)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三)接受残疾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符合援助条件的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送;

  (四)及时向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报送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和信息。

  三、援助方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民事诉讼代理;

  (三)仲裁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四、援助程序

  (一)申请

  由当事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关资料。

  (二)审批

  由援助站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经站长审核后报送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审批。

  (三)承办

  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批准后指派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承办,残联派员负责协助配合。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要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得因为法律援助是无偿法律服务或者是义务活动而降低服务标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各街道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保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不断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咨询登记、宣传活动记载、案卷装订、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在村(居)委会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聘请联络员或指定残疾人专(兼)职委员担任联络员,负责残疾人法律援助宣传、申请等相关工作的沟通衔接,方便法庭较远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推动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直接服务残疾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27.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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