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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6-06 来源:区残联 字号:[ ]

各市、县(市、区)残联民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保障制度,全面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省残联省民政厅、财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了《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181212日                                


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帮助残疾人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更加便利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培训,需求调查,信息咨询,评估适配,相关补贴,使用指导,个性化适配,借用、展示、体验,回收利用,创新研发,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坚持保基本、提绩效、促公平,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运用信息化等手段,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利化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

第四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包括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发是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配发通过政府采购的辅助器具实物;货币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行购买各种小额辅助器具实施相应的补贴。

第五条  符合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条件的基本型辅助器具须为分别纳入《浙江省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和《浙江省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以下分别简称为《大额补贴目录》和《小额补贴目录》)的器具。

《大额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采取省级统一招标方式确定入围服务厂商并实物配发给残疾人。

第六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实行省、市、县(市、区)残联分级管理。

(一)省残联负责规划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制定相关服务制度,开发全省辅助器具服务业务系统。依托浙江康复医疗中心负责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技术指导与组织实施工作,开展辅助器具省级评估、技术培训、适配定制和展示、体验等服务,指导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二)市残联负责规划本辖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制定相关服务制度。市级残联康复部负责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技术指导与组织实施工作,开展辅助器具市级评估、技术培训、适配定制和展示、体验等服务,指导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三)县(市、区)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展示、体验、评估、定制和使用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并逐步完善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业务管理系统,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相关信息、辅助器具产品信息、服务需求登记和申请、审批等服务。

第八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应按各类《补贴目录》明确规定的基本型辅助器具类型、适用人群、补贴标准、使用年限和评估要求等执行。

第九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辅助器具回收再利用服务工作。回收再利用的辅助器具经专业检测合格后,可用于二手市场销售、租赁和借用服务。

第十条  残疾人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补贴目录》中的政府补助基本型辅助器具,市、县(市、区)残联或指定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机构接受评估,按评估意见配置相应的辅助器具。

市、县(市、区)残联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组建专家库,为本地评估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残疾人在省、市残联指定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根据《补贴目录》配置基本型辅助器具,按本办法享受补贴。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应参加省、市残联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补贴范围与标准

(一)具有本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0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可免费配置《大额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1购买《小额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

本款服务对象经市、县(市、区)残联或其指定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机构评估后,可以同时补助《大额补贴目录》《小额补贴目录》的辅助器具各1件。

(二)具有本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但不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的残疾人,购买《大额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可以按照政府招标价格在使用年限内自费购买1件;购买《小额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50%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

本款服务对象,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形式。

(三)符合实物配发条件的在同一年度内只可配发《大额补贴目录》中的1种辅助器具。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每年在总额人民币300元范围内可以享受额补贴目录》中的多种辅助器具。同一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申请与审批

残疾人(或代办人)提交《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审批表》,经街道(乡镇)残联初审,市、县(市、区)残联或指定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机构评估,由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四条  建立基本型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备案审核制度。残疾人购买辅助器具后,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区)残联报送辅助器具购买付费和配送交接凭证。

县(市、区)残联应及时安排基层残联工作人员入户核实,掌握残疾人所购买辅具的适配服务和使用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诚信系统。对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残疾人,追回已享受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资金,违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对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实物配发的各类辅助器具,残疾人因自身原因或使用不当导致的各种人身伤害甚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各级残联等供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残联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定期更新公布《补贴目录》和各类服务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办法实施后,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中不再安排和实施《补贴目录的大小额辅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发〔201836号)中残疾儿童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与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已享受《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民发〔201315)以及工伤、交通意外致伤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配置政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实施,由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

2浙江省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

                     3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审批表


 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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