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龙湾区“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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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残联、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龙湾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解决精神、智力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的庇护服务困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143号)、《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28号)、《关于公布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竞争性分配结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龙湾区“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区,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和高质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要求,打造升级版的残疾人庇护机构——“残疾人之家”。2019年,全区通过新建发展、改造提升,建成6家规范化的“残疾人之家”,为1432名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庇护服务。争取到2020年,全区人口相对集聚、1万人以上的街道建有1家规范化的“残疾人之家”,实现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庇护照料服务比例达到85%以上。 二、建设内容 “残疾人之家”是指主要为劳动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活动、劳动就业等庇护服务的机构。具有劳动就业功能的“残疾人之家”又称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残疾人之家”建设要充分体现实际、实用、实效原则,并达到以下“八个有”标准要求: (一)有合法登记注册或者依托合法的主体设立 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有合法主体的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单位中的附设机构,包括工疗(农疗)站、阳光家园(仁爱家园)、爱心驿站、企业工疗车间等。 (二)有统一的名称和标识 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机构统一称为“×××残疾人之家”,并根据星级评定结果悬挂星级标牌。 (三)有稳定的服务对象 机构服务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一般不少于5人,人口分散的街道可适当减少。残疾人每周在机构接受服务时间不少于20小时。对接纳的服务对象要预先进行评估,符合要求的要与其本人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就业)协议。 (四)有适宜的服务场所 机构选址应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接受服务。房屋建筑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场所符合封闭式管理要求。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并具备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 (五)有配套的设施设备 包括用于办公、后勤服务等的基本设施设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功能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消防、防盗、监控等基本安全设施设备和无障碍设施设备。 (六)有完善的服务功能 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活动、劳动就业等服务功能齐全,能够提供中餐和午休服务,并根据场地条件和残疾人需求,组织参与社会活动,开展志愿者服务等。 (七)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 岗位设置和专(兼)职人员配备合理,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置比例不低于1:10。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残疾人相关法规和专业服务知识。康复(医护)人员具有专业资质或经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依托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保障机制,护工、餐饮服务和卫生保洁人员、保安等人员身体健康并持证上岗。 (八)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有与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基础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服务内容和标准要公开,开展服务要有记录,所有服务对象要建立个人服务档案。 三、重点任务 (一)按照省“残疾人之家”规范化星级评定标准机制和办法,来推进发展“残疾人之家”建设。即按照自愿申请、标准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工作。通过星级评定,推进“残疾人之家”建设规范化、管理专业化、服务标准化。同时,加强定期评估、动态监管、预警退出、跟踪督查,保障“残疾人之家”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对于规范化建设成效突出的“残疾人之家”,每年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进一步落实“残疾人之家”建设责任。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将“残疾人之家”建设作为推进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按照确有所需、建有所用、就近就便原则,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推进“残疾人之家”建设。有关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之家”提供必要的服务场所。通过实施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一批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残疾人之家”。依托“残疾人之家”建设培育一批辅助性就业机构,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 (三)推动形成多元共建“残疾人之家”格局。充分依托现有敬老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培智学校、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精神病院、托养机构等创办“残疾人之家”,创新形成集养老助残、康养、医养、就业康复、教护结合的多元融合的发展格局,为更多残疾人提供庇护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创办“残疾人之家”。支持民间资本采取公办民营、合作共建等方式参与“残疾人之家”建设。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及热心人士与“残疾人之家”结对帮扶,开展志愿服务。对于为“残疾人之家”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提供一年以上持续来料加工、装配、服务产品等外包业务的企业,按可供残疾人外包业务量给予企业奖励费每人每年1200元。 (四)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之家”的政策扶持。在享受原先政策福利下,进行政策加码,给予土地供应、税费优惠、金融支持等扶持政策。1、场地租金补贴,为了推进机构选址应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接受服务的原则,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硬性规定,并具备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等要求,对“残疾人之家”租房给予扶持,给予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补贴支持;2、机构运行费用补助,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认定评审标准》,进行星级评定,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分别给予1000元/人/月,1200元/人/月,1400元/人/月,1600元/人/月,1800元/人/月运行经费(补助人员数以在机构内庇护并通过人脸识别签到结果的残疾人数来计算),机构运行费用补助统一由省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支出,机构财务统一由第三方机构代理记账、审计,其费用由区残联支付;3、配套的设施设备扶持,由各运行机构根据我区上报的省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竞争项目文件方案所列的配套设备进行申请,由省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支出,区残联统一到区政府采购网采购分发,机构进行使用;4、基本保障费,为托养、庇护等机构缴纳机构保险费,为机构内人员缴纳工伤、护理等保险费。5、为保障“残疾人之家”更好地发展,此文件未尽的其他补助事项,继续按龙湾区此前出台的一系列庇护、工疗、辅助性就业相关政策执行,若二者之间有相互覆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以更好的激励政策扶持“残疾人之家”建设。 (五)加强“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残疾人之家”管理和服务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将在“残疾人之家”从事管理服务的残疾人纳入公益性岗位,给予服务绩效考核年终奖励费12000元,由区残联考核通过后发放。大力发展“残疾人之家”服务志愿者、社工队伍,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长效机制、志愿者服务时间储备制度等。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探索将“残疾人之家”交由专业机构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进一步落实入职奖补、就业补贴等政策,吸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人才,参与“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之家”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民生工程,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政府主体责任,研究制定政策举措,并纳入各街道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教育、残联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和任务分工,细化举措,形成合力,推进“残疾人之家”建设。建立督查机制,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部门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大力支持“残疾人之家”建设和发展;同时加强工作指导,确保“残疾人之家”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专业机构作用,探索建立残疾人劳动项目市场调配机制。有效对接各种社会服务资源,为“残疾人之家”开展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志愿者服务提供支持。建立“残疾人之家”实名制档案,推动机构及残疾人信息的动态管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扩大宣传引导。各街道要充分利用各种重大节日,指导“残疾人之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力,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残疾人之家”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残疾人之家”宣传报道,宣传其在解放家庭、促进照护、稳定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坚持示范引领,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进“残疾人之家”发展。建立激励机制,对成效突出的“残疾人之家”,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办法(试行)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7月3日
附件
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办法(试行)
为了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打造升级版的残疾人庇护机构,充分发挥星级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之家”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残疾人之家”星级划分与评定工作。“残疾人之家”是指以日间照料为主,主要为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活动、劳动就业等服务的专门机构。 二、星级划分 根据“残疾人之家”的规模条件、功能设置、运营管理、服务品质等,星级“残疾人之家”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等级标志对应1至5颗五角星。 三、评定原则 “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遵循“自愿申请、标准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四、职责分工 省残联负责制定“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组织五星级“残疾人之家”评定工作,并指导各地开展其他星级评定工作。 市残联负责组织本市一至四星级“残疾人之家”评定工作,有条件的市可将一、二星级“残疾人之家”评定工作委托县(市、区)残联实施责;指导县(市、区)残联做好星级“残疾人之家”建设工作。 县(市、区)残联负责辖区内星级“残疾人之家”的建设、推荐工作。 五、基本要求 规范化“残疾人之家”应满足“八个有”的基本要求,即:有合法的主体、有统一的标牌标识、有稳定的服务对象、有适宜的服务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完善的服务功能、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详见附件1) 六、评定标准 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残疾人之家”可申请星级评定,评定按照《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标准》(附件1)执行,主要从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功能、服务品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满意度测评、社会参与、志愿服务、特色创新等十个方面进行评估,具体内容和评定指标详见《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项目表》(附件2)。 七、评定程序 (一)申报星级“残疾人之家”评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向所在县(市、区)残联报送《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申报表》(附件3)和《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自评表》(附件4),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2.庇护服务的残疾人名册; 3.管理和服务人员名册; 4.与残疾人或与其监护人签订的服务(就业)协议复印件; 5.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管理和服务人员接受培训的合格证明以及专(兼)职医护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7.参加机构综合保险的证明材料; 8.组织评定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新建未满一年的机构首次最高只能申报三星级。星级评定满一年的单位方可申报上一星级机构。 (三)县(市、区)残联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残联评定;申报五星级的单位由市残联审核后报省残联评定。 省、市残联组织评定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实地检视、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各评定主体组织评估后,出具评定报告及《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报告表》(附件5)。 (四)各评定主体评定后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申报单位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相关资料。 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由省残联统一监制。 (五)星级评定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八、年度审核 “残疾人之家”实行年度审核制。市残联应组织评定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星级“残疾人之家”进行年度审核,对达不到原来星级标准的,予以警示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作降级或取消星级处理。 检查发现“残疾人之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予以降级或取消星级: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伪造有关档案的; (二)不配合检查或干扰检查的; (三)因故停止运营; (四)发生责任事故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的。 对于降级或取消星级的“残疾人之家”,同时收回已颁发证书、牌匾,一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 九、监督管理 各市残联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和年度审核结果报省残联备案,由省残联适时予以公布。省残联定期将组织对全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情况及年度审核情况的抽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视情予以通报。 十、其他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结果,制定相应的资金补助和扶持政策。 本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标准; 2.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项目表; 3.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申报表; 4.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自评表; 5.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报告表。
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规范化“残疾人之家”应满足“八个有”的基本要求,即: (一)有合法的主体: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或者依托合法主体设立,包括依托各类企业、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社会福利机构、职业康复机构、卫生服务机构(精神病院)、特殊教育学校等设立。 (二)有统一的标牌标识: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机构悬挂统一的标牌标识。 (三)有稳定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以劳动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为主且人数不少于5人,每周在机构接受服务时间不少于20小时,并签订服务(就业)协议。 (四)有适宜的服务场所:机构选址应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接受服务。房屋建筑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场所达到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并具备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 (五)有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用于办公、后勤服务等的基本设施设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功能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消防、防盗、门卫等基本安全设施设备和无障碍设施设备。 (六)有完善的服务功能: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活动、劳动就业等服务功能齐全,能够提供中餐和午休服务及康复医疗、娱乐健身、工(农)疗等服务,并根据场地条件和残疾人需求,组织参与社会活动,开展志愿者服务等。 (七)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岗位设置合理,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10,专职和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并聘有专(兼)职医护人员。机构负责人、管理服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残疾人相关法规和专业服务知识。 (八)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基础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实行个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做到一人一档;推行日常服务台帐管理,做到一日一志。1年内未发生侵害残疾人权益事件或责任事故。 二、星级标准 符合“八个有”基本要求“残疾人之家”,可根据服务能力和服务品质,申请一到五星级的评定: (一)五星级“残疾人之家” 1.建筑面积一般应达到500M2以上; 2.负责人参加省级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活动、劳动就业等功能齐全,并在某些领域富有特色; 4.各类规章制度健全,有科学的服务规范; 5.建成并运行满一年; 6.星级评定总分达到180分,且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功能、服务品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满意度测评等各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60%。 (二)四星级“残疾人之家” 1.建筑面积一般应达到300M2以上; 2.负责人参加省(市)级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活动、劳动就业等功能较齐全,并在某些领域较有特色; 4.各类规章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服务规范; 5.建成并运行满一年; 6.星级评定总分达到160分,且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功能、服务品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满意度测评等各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60%。 (三)三星级“残疾人之家” 1.具备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活动、劳动就业等功能; 2.各类规章制度健全,有相应的服务规范; 3.星级评定总分达到150分。 (四)一、二星级“残疾人之家” 1.基本具备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活动、劳动就业等功能; 2.各类规章制度健全; 3.星级评定总分分别达到120分、140分。 附件2 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项目表
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申报表
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自评表
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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